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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出版物市场经营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版物市场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监督检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二是许可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出备案范围;三是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2)年度检查;(3)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2)年度检查: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对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3)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检查获证单位总数的20%。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

 4)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违规经营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取证等工作,立案办理。

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3)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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