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违规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监督检查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二是许可资格:行政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出备案范围;三是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2)年度检查; (3)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2)年度检查:文化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3)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的违规行为。
(4)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取证等工作,立案办理。
(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3)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