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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七)营业性演出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营业性演出违规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监督检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二是许可资格行政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是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2)年度检查;(3)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2)年度检查:文化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3)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4)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时发现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违规经营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取证等工作,立案办理。

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4、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上一条 (十六)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下一条 (十八)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