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质监系统法制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各县级局、市局各分局、市纤检所、市标准化所和市局有执法职能的各科(室、队)。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执法人员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自由裁量权行使正确与否;
(五)行政执法的力度及社会效果;
(六)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情况;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情况;
(八)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试;
(九)查处案件的报批、备案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和联查的方式,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汇报,汇报内容为本单位本年度行政执法的整体情况,以及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查阅书面材料;
(三)按照当年票据随机抽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
(四)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考试;
(五)依据《张家口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细则》及《张家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定标准》对被检查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估和打分;
(六)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下发《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予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三)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
(四)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
(五)行政处罚幅度显失公正;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市局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