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市统计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重大案件查处  
 

一、市统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的;

(五)屡查屡犯,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六)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统计违法行为比较普遍且影响恶劣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区)统计局在发现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统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交办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查处以市统计局直接查处为主,交办督办为补充。

直接查处的案件按照《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行政处罚法》依法进行查处。

交办督办的案件,由市统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或督办函,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中的交办督办案件纳入每年对各县(区)统计法制工作评价考核。存在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一条 (三)统计执法检查
下一条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