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管理及各项预案编制情况;
(四)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抗旱预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执行情况;山洪灾害防御、城市防洪、水库安全度汛等专项预案执行情况;
(五)主要河道洪水、山洪灾害、严重干旱、应急调水等调度决策指令执行情况;
(六)水库(水电站)垮坝,堤防决口;洪水、山洪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城市受淹造成基础设施损毁、严重影响城市正常运行;严重干旱和重大水污染影响城乡供水等灾害处置情况;
(七)防汛抗旱机制落实、山洪灾害防御、城市防洪、防汛抗旱系统建设等防汛抗旱相关工作情况;
(八)防汛抗旱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
(九)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书面、约谈或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二)对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查勘,调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就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提交书面报告;
(四)对检查事项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防指决定成立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组向市防指提交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过程、认定事实、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四)市防指向被检查对象下达整改意见书,必要时对检查事项进行通报;
(五)检查组应负责跟踪检查事项的后续整改和处置工作。对重点监督检查事项需要进行现场督办的,由市防指派出督办组,进行现场督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工作、拒不履行整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问责和处理;对违反防汛抗旱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