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或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定期检查、不定期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报送资料、电话抽查、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督办及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