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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水利工程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工程规模不同,采取驻地监督与巡回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督单位制定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目标和进度计划报告制度。

监督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主要单元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措施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实体、抽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作日志,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实验报告单和工程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意见。对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存在不合格,责令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规定,依法进行质量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上报工程项目划分情况报告,监督单位签署质量监督书并审定批准工程项目划分情况报告。监督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采取随机监督检查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2、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3、未经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上一条 (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下一条 (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