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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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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张家口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取水许可时限、水源地点,取水方式、取水水量、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水资源费征缴;取水许可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执行情况、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按月查表、按季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五)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二)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四)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取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处罚。

(二)列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对超用水指标的,应限期降低用水量,对超出部分,按《张家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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