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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下级发改部门、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法人使用的名称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法人名称是否一致;

(二)项目名称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名称是否一致;

(三)项目建设地点是否发生变更;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五)总投资规模变化是否超过30%

(六)主要工艺方案是否发生变更;

(七)年度投资情况;

(八)是否开工建设或者实施进展情况;

(九)涉及项目建设的土地、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办理情况;

(十)项目建设年限是否到期;

(十一)项目单位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分别简称《核准证》和《备案证》)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查看和立项资料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立项材料、批复文件是否与批复时的材料一致;

2、现场查看项目建设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两年内未开工项目其核准、备案证自动失效;

2、逾期60日未办理年审的项目,其《核准证》或《备案证》自动失效,由原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予以公告,并通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银行;

3、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5、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没有经过原核准机关年审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上一条 (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三)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 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