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土保持监督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监督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落实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书面、约谈或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检查事项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后需出具检查报告,包括检查过程、认定事实、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二)市水政监察支队向被检查对象下达整改意见书,必要时对检查事项进行通报;
(三)检查人员应负责跟踪检查事项的后续整改和处置工作,对重点监督检查事项需要实时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