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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一)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二)局属及各县、区水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水行政执法职能、水行政许可职能、水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监督的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局属及各县、区水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水行政执法职能、水行政许可职能、水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涉及:

(一)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受委托组织的资格及执法权限;

(三)法定职责是否履行;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执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2、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单位和个人: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日常监督、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

(二)采取书面、约谈或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二)对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就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提交书面报告;

(四)对检查事项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对违法事实清楚将依法依规做出具体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开展水行政执法检查、调查;

(三)对水行政执法案卷及有关材料评阅;

(四)举报、投诉和控告的受理、处理;

(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水行政处罚等事前审查和备案审查;

(六)有违法行为:检查方案制定→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确定→送达→执行→结案)→处理情况落实情况→办结;

(七)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工作、拒不履行整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问责和处理;对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依法依纪处理。

上一条 (十)水土保持监督
下一条 (十二)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