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从事河道采砂的企业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是否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及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河道采砂管理费;
(四)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五)采砂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采;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日常监督、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
2、采取书面、约谈或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照、文件、资料等;
(二)对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就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提交书面报告;
(四)对检查事项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现违法行为:检查方案制定→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确定→送达→执行→结案)→处理情况落实情况→办结;
(二)未发现违法行为:检查方案制定→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办结;
(三)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工作、拒不履行整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入河道采砂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