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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二)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从事河道采砂的企业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是否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及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河道采砂管理费;

(四)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五)采砂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采;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日常监督、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

2、采取书面、约谈或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照、文件、资料等;

(二)对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就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提交书面报告;

 (四)对检查事项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现违法行为:检查方案制定→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确定→送达→执行→结案)→处理情况落实情况→办结;

(二)未发现违法行为:检查方案制定→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办结;

(三)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工作、拒不履行整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入河道采砂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依法处理。

上一条 (十一)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下一条 (十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