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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公民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活动(不包括采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活动的执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书面、约谈或现场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资料等,同时进行工作汇报。

(二)对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查勘,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就检查事项查出的问题进行说明、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并提交书面材料。

(四)对被检查事项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及整改时限,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建设管理科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定期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工作小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整改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内容、认定事实、结论、整改建议及整改时限等内容。

(三)市建设管理科向被检查对象下达整改意见书,必要时对检查事项进行通报。

(四)检查工作小组应负责跟踪检查事项的后续整改情况,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务必整改完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查单位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工作、拒不履行整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三)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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