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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开评标会议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2、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对所属投标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

3、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情况。

4、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5、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监督、事后抽查、群众举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标评标过程监控。

(二)招标、投标文件审查。

(三)评标专家资格审查。

(四)接访群众举报。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违规人员及单位相应的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招标文件审查、招标申请核准。

(二)组织或参加开标评标监督小组。

(三)审阅招标评标备案资料。

(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寻访。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国家、省、市等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给予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必要的惩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市省水利厅并抄报市发改委。

上一条 (十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监督
下一条 (十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质量检测活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