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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六)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情况。

2、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情况。

3、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经项目法人审阅后,报市局建管科以及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备案,市局建管科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经评标后确定中标单位。

(三)招投标工作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编制招标评标备案资料,并交由项目法人审阅。

(四)上报市局建管科备案。

(五)市局建管科审核,若发现问题,及时与项目法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未及时备案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的,限期上报市局建管科备案。

上一条 (十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质量检测活动监督